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经济运行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262040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或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262040 |
序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监控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化工产业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监控化学品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262040 |
序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电力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262040 |
序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无线电监督检查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262040 |
序号 | 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化工产业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监控化学品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262040 |
序号 | 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征收 |
责任主体 | 无线电监督检查处、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征收的依据,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免缴及减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核查频率使用者的无线电系统技术体系等情况,确定频率占用费的征收金额,审查免缴、减缴频率占用费的理由,确定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填写频率占用费计征表,确定频率使用者频率占用费收费明细和应征数额,制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费通知书,开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发票。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频率使用者按照时限和确定的数额及时缴纳频率占用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262040 |
序号 | 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强制 |
责任主体 | 无线电监督检查处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负有无线电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非法使用、安装及生产经营的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下达通知书,履行催告义务。
2.决定责任:负有无线电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非法使用、安装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作出没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 3.执行责任:负有无线电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整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262040 |
序号 | 9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化工产业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加强对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对被许可人每年自查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被许可人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许可人签字后归档。
2.处置责任:根据对被许可人自查情况报告的审查情况,如果不符合要求的,由被许可人重新自查;重新自查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川省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262040 |
序号 | 1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电力处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成效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年度表彰奖励。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262040 |
序号 | 11-1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责任主体 | 经济运行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报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材料和市级成品油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事后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262040 |
序号 | 12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供电营业许可 |
责任主体 | 电力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262040 |
序号 | 13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
责任主体 | 技术改造处、对外经济合作处、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节约能源等规定,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提升能效水平等方面,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备案)或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决定;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建立项目核准(备案)监管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262040 |
序号 | 14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
责任主体 | 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和技术审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无线电监测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防止无线电干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262040 |
序号 | 15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
责任主体 | 技术改造处、对外经济合作处、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节约能源等规定,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提升能效水平等方面,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备案)或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决定;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建立项目核准(备案)监管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262040 |
序号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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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
责任主体 | 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和技术审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使用无线电设备。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262040 |
序号 | 17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
责任主体 | 化工产业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节约能源等规定,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提升能效水平等方面,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备案)或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决定;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建立项目核准(备案)监管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262040 |
序号 | 18-3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
“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及对变质或过期失效监控化学品的处理方案的审批” |
责任主体 | 化工产业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第十三条,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及对变质或过期失效监控化学品的监管,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262040 |
序号 | 21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稀土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
责任主体 | 冶金建材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提交材料、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节约能源等规定,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提升能效水平等方面,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建立项目核准监管机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262040 |